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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④--合同监管是突破口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蔡文娟    2013-08-21
   “旅游服务合同”一章被认为是《旅游法》的重要创新。《旅游法》在规范旅游市场方面,突出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旅游服务合同得到了空前强化。这是多年来我们一直努力探索和始终坚持的。先前《旅行社条例》对旅游合同做出了比较明确、全面的规定,其后国家旅游局还与工商总局制订、修订了团队国内游、出境游、赴台游以及一日游等多个合同范本,很多地方、城市的旅游主管部门还会同工商部门制订了标准合同。增强合同意识,就是运用市场机制来规范旅游市场,这是大家一致认可的目标和方向。

  《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纠纷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更多地运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来解决旅游监管遇到的难题,是贯彻《旅游法》的亮点,也是符合旅游业发展实际的。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中包含的内容,就与价格有了必然的联系,与游客对旅游行程最终的评价有了必然的联系,合同就成为判断旅游服务质量优劣、处理旅游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和凭证,旅游监管部门应当突出抓好这方面的监管。

  国家旅游局表示,下一步工作重点是要树立合同意识,强化合同检查措施,以合同监管为突破口来解决旅游监管的难题。旅游中的纠纷依据民事合同进行调解,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予以解决,就可以把现有的法律体系资源调动起来,有效弥补旅游监管力量的不足,所以合同是很重要的抓手。

  正确处理服务企业与依法监管的关系,是旅游监管系统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政府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和行政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汪洋副总理在宣传贯彻《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治乱必用重典,《旅游法》就是可用的重典。要勇于承认旅游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很多顽疾多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旅游法》就导游管理、服务和权益保障做出了很多制度性规定,包括通过旅行社和行业协会注册领取导游证以加强导游权益保护,明确规定旅行社必须向所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不得要求导游垫付乃至支付游客接待费用等。同时,《旅游法》还将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的制度予以固化,包括资格考试、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禁止索要小费等。此外,《旅游法》对导游、领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这些都是法律对导游管理和权益保障所给予的强化和创新。

  用好这些法律武器,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各负其责、共同努力,特别是承担导游人员注册和管理、保障、服务的旅游行业组织必须尽快改革建设到位。同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旅游行业组织都要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来管理、服务导游人员。一些地区、城市实行导游培训、考试计算机化和网络化,并以此为基础和手段实现导游考试、培训的经常化,极大方便了导游人员,值得学习推广。

  要解决导游服务和管理面临的问题,也要抓住合同这个关键环节。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无论是长期固定的导游、还是临时聘用的导游,旅行社都要与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所有团队旅游都是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服务派遣单也是由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服务质量的优劣由旅行社决定,出了问题只能找旅行社。因此,可以通过合同的手段把导游服务和管理这项工作抓起来,强化旅行社的责任意识。         (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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