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的专题讲座,以及各类培训在三亚市举行了一场又一场。8月26日一天就有两场,上午由《旅游法》起草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戚东祥副巡视员为三亚市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专题报告,下午是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为三亚各旅游企业深度讲解《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细则。
戚东祥说,旅游正在走进大众百姓的日常生活,旅游服务的品质直接关系到大众百姓的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在市场经济时代,旅游的定义已经从人的日常行为的概念上升为经济上的消费概念,形成了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十几个行业和部门的综合性产业。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强制性的行为规则通过法律予以规定。由于旅游业具有人身服务、异地服务等特殊性,旅游立法是旅游进入规范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目前旅游发达国家已基本完成旅游立法,法国、意大利等国已经形成或者是正在编纂旅游法典。
关于《旅游法》的特点戚东祥表示:第一,它采取了综合立法模式,既是促进法,也是行业管理法,也是民商法。当前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旅游促进措施的内容和整合问题,旅游资源低水平盲目开发问题,涉旅各部门工作协调问题,基层随意圈地设景区收费问题,公共资源的门票价格规范问题,“零负团费”这种回扣经营模式的治理问题,在旅游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第二个,它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专设了旅游者这一章,明确旅游者权利义务,这在世界旅游立法中也是一大亮点。第三,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的理念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过去实践表明,虚化当事人的维权努力,主要依靠行政执法纠正微观经济活动中的市场失范问题,效果不好,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基本理念,起草旅游法时除了必要的行政监管措施外,尽力强化旅游者的维权机制和维权效果,通过释放旅游者的力量解决市场失范问题。旅游法这三个特点保证了立法内容的完整性,具体规定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同时为今后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搭建了完整的平台,并确立了比较正确的着力方向。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就《旅游法》制定中的一些背景资料和《旅游法》综合立法全面规范、旅游者权益保护、规范诚信经营、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保护、加强公共服务、提供分层级负责等与旅游相关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李磊表示,《旅游法》的颁布,不仅将旅游业提升到法律层次,完善旅游法律制度,也将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责任、权利、利益的划分更加清晰。《旅游法》兼顾团队与散客,多部门监督、合同责任明确、行业自律并重;有效平衡利益关系,包括责任减免、费用分担和旅游者的义务等。”
李磊并举例:《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收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制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就是说:“这些都对旅游企业经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规范旅游市场意义重大。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要通过学习,把旅游经营和服务回归到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诚信守法经营上来,主动弥补经营缺陷,堵塞漏洞。”
尽管多为专家学者的讲座、培训都很精彩,然而,很多现场学习的旅游企业老总对《旅游法》实施后的旅游市场持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中国国旅三亚分社总经理袁胜军认为,此次《旅游法》对中国旅游业多年存在的顽疾“零负团费”采取的是一种“零容忍”的态度,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法》严格执行后,大部分旅游线路的报价上涨,正好让旅游产品回归其真正的价值范围。
但是目前《旅游法》尚缺乏实施细则,旅行社对新法的执行力度、违规成本等方面都不确定,这也让三亚的很多旅行社普遍感觉心里没底。“十一国庆”即将到来,而三亚各家旅行社的出游产品,推出时间也变得不确定,所以旅游企业都在“一边学习《旅游法》、一边根据自身实际推出新的适应市场的新产品,决不敢贸然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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