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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大力加强旅游质监队伍建设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陈曼莉    2013-09-04

  《旅游法》

  大力加强旅游

  质监队伍建设

  国家旅游局不久前公布了全国统一的旅游质监执法标志,成为进一步加强旅游质监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标志。加强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对于贯彻落实《旅游法》有着重要意义,需要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分工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综合监管机制包括六方面内容:第一是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之所以要把这个放在第一条,因为这是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基础和基石。如果没有一个政府牵头、部门责任清晰划分、按职责明确到相关部门的制度,很难使旅游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借助《旅游法》,当前最主要的是要理清责任,把责任非常清晰地划分到职能部门,并且作为各部门的日常职责固化下来,这是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执法责任清晰的基础;第二是建立常态化旅游联合执法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旅游联合执法机制还只是作为一项非常态的执法机制。这种方式在黄金周和节假日采取运动式、活动式、集中式的联合执法,就长期的、日常的监管来讲效果不明显。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出路,在于理清各部门的责任,辅之以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运动式的联合执法方式,只能管得了一时,管不了长久;第三是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旅游法》明确提出要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目的就是要解决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第四是旅游违法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是跨部门跨地区督办机制;第六是监督检查情况公布机制。这六项工作机制,构成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主要内容。《旅游法》下一步宣贯的重点任务,是推动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在这个过程中,要改变观念,立足于明确的责任划分,立足于机制制度建设,立足于综合执法。

  二是配合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的“立改废”。《旅游法》颁布后,国家旅游局迅速对现行的旅游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规范进行对照检查,启动对《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抓紧修订《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和国内、出境、“一日游”等合同范本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各地也要抓紧做好地方性“立改废”工作。旅游监管部门和质监执法机构是《旅游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最主要的执行者,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使之体现旅游监管、质监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会立、会改、会废”是基础,“改后能用、立后能行、行之有效”是目标。

  三是抓住一批典型案件。要在十一黄金周前、今年年底和明年五一前三个重要时间点,集中人力、物力、精力,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治理“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强迫消费等突出问题,集中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典型案例,展示执法检查工作成效,扩大《旅游法》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强化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意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四是抓好基层的《旅游法》宣贯工作。《旅游法》正式实施后,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经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者,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作用。    (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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