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海口市民高先生向本报咨询,称他于2005年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按总房款3%收取住房维修基金,后来他得知出台了新的收费标准,便想了解所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应如何使用?
记者从海口市房管局物业科了解到,海口市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2008年2月1日起按新标准(60元/平方米)收取,但是2008年2月1日前已代收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所以高先生多交的那部分不可以退还。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房屋过了保修期才可以使用该基金,如果在保修期内可找开发商解决;而且,如果是维修私有房屋部分,由市民自行出钱维修,维修公共拥有部分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人数要占当事人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所持有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者:龙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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