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人张锡东在成都新南门报名参加一家旅行社的乐山、峨眉山两日游。根据合同,峨眉山观光车票价要70元。当他来到景区却发现:观光车票价为50元。旅行社解释称:用于从山脚抵达半山宾馆的旅游车钱,并表示要退还他20元钱,张却不打算来拿钱:“我只想把事情弄清楚,既然旅游车需要钱,那么合同上就该规定清楚。”
交了70元景区观光车只要50元
昨日中午1点过,张锡东和家人踏上了回家的大巴车。他春节到成都旅游,于21日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加入了22日、23日的乐山、峨眉山两日游。在合同附加条款中,张锡东选择了由旅行团代购峨眉山观光车票。“一人70元,两人就交了140元。”加上一人300元跟团费,他支付了740元。
尽管这趟旅游中途变更了多个导游,但张锡东一直比较满意:“是根据合同上的
路线游览的”。到了峨眉山的宾馆中,一些没选择附加条款的同游者,自行购买了观光车票,票价只有50元。“各项规定都很清楚,为什么要多收20元?”23日晚10点回到成都后,他就拨打了合同上的服务电话咨询。昨日上午7点多,张锡东接到了旅行社客服部的电话,表示并没多收钱。这20元是因为他们居住的宾馆在半山中,旅行社大巴按规定不允许上山,只能乘坐景区的旅游车,“20元钱是旅游车车费。”
旅行社:20元钱用于旅游车了
昨日,记者致电该旅行社客服。一位姓陈工作人员说:“我们绝对不会乱收费。”她解释称,在峨眉山旅游官方网站上,景区观光车的往返车票就是每人70元。旅行社订票这部分钱不能打折,其中的20元钱用在了从宾馆到观光车登车处的旅游车费。陈女士说,张锡东对收费项目产生疑问,他
们已进行了解释。“解释过程中,客户也许会有所不理解。”旅行社决定酌情退还他每人20元,共40元钱。“只需去当初签订合同的服务网点就可领到。”
省消委:具体收费项目应标明
已离开成都的张锡东表示:不会去领这40元钱了。“我不是在乎这40元钱,而是希望旅行社能够给我解释清楚。”张锡东说,春节期间旅游者甚多,如果每人20元,就不是小数目。“旅行社要收代理费,我也理解,但应该提前告诉我们。”
对此,省消委投诉部主任李晓斌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知情权,旅行社应明确收费的具体项目。“如果那20元是用于旅游车的费用,那么旅行社就应在合同上标明,让消费者了解这20元用在了什么地方。不能说明用途的费用,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记者王浩野
(本文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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