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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代表团:促进自然保护区有效利用和保护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谢    2010-03-10

  海南代表团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区法》

  本报北京3月9日电(特派记者黄晶谭丽琳陈成智)自1956年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建立起自然保护区2531个(不含港澳台地区),与自然保护区面积的飞速增长形成对比,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相对滞后,海南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的议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能源、资源、交通、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日益增多。一些地方和部门未经严格科学论证,没有履行必要审批手续,在保护区甚至核心区内进行开发,毁林占地、建设各类建筑物以及公路、索道等,甚至使一些“保护区”变成了“开发区”,严重削弱了保护区的功能,明显降低了保护区的价值,对保护区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该议案指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普遍存在体制不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单一的管理模式,未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不加区别地禁止开发利用,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开发利用的区域和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利用,如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等;一些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资源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种“一刀切”的保护管理模式机械地把保护与资源开发活动完全割裂开来,没有为解决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提供多样化方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限制作用。

  据了解,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制订于1990年代初期,一些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重要问题,如土地权属、管理模式、生态补偿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不能适应新的管理理念和实际需要。

  海南省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省陆地面积约8.21%,《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于1991年9月通过,是一部早于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该议案指出,根据海南自然保护区数量多、面积大的实际情况,支持海南在自然保护区分类管理等方面先行试点,促进自然保护区保护与适度合理利用相互协调,切实在国际旅游岛的开发建设中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据介绍,该议案内容涉及设立自然保护区发展专项资金,建议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预算管理,增强自然保护区的管护保障能力等条款。

  该议案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规划的控制下,依据不同的管理目标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管理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例如,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红树林种源基地和湿地。在每年冬天鸟类、海洋动物聚集产卵和育雏时,应当严格管理,但在其他季节只要人的活动不影响保护目标,就应兼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适度进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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