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擅改行程最高罚50万元 新《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擅改行程最高罚50万元 新《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李文婷    2009-03-16

  ■新《旅行社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不能擅自改变游客的行程

  日前,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新《条例》对旅行社违法经营加大了打击力度。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朱雪红 图/新华社

  降低门槛

  关键词1

  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

  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降至30万元

  据了解,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但新颁发的《旅行社条例》则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而出境旅游业务方面,准入门槛同样有所下调。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的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而现行条例则规定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预计,由于新规定大大降低了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经营门槛,这有可能促使国际旅行社的数量猛增,加剧入境游和出境游业务的竞争,令相关产品更加成熟丰富,竞争下团费方面也有望下调。

  关键词2

  打击力度

  加大打击违法经营力度

  对擅改行程的旅行社最高罚50万元

  据了解,投诉旅行社,历来是我国旅游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投诉的问题,集中于旅行社擅自降低住宿、交通、餐饮等等服务标准。新的旅行社条例,则在这方面有了详细的准则,并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广大游客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

  可能市民都有这样的体验,看到一条线路的报价十分吸引,在前台咨询或报名的时候才被告知,线路的报价并不是全包价,还包含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加起来,可能还超过了原来最初的报价。在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严禁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

  因拼团受损游客可以索赔

  在旅行社众多的线路中,一些价高的出境游或冷门的线路中出现的可能性更大。这个时候,组团社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退还团费,二是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也是目前旅游业的普遍做法。据了解,在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因此,散客拼团在旅游业界并不少见,尤其常见于一些比较冷门的旅游线路。旅行社在预计到有可能收不满客人的情况下,与同行其他旅行社合作拼团。只要在游客参团时如实告知,这种做法是允许的。

  在新条例中,组团社和拼团社在交接过程不能以损害游客的权益为代价。对此,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

  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元

  出门旅游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但如果遇上了导游在欺骗游客购买当地的物品或者是变相要求游客购物的现象也曾经发生。

  因此,新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例还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行社擅改行程最高罚50万元

  在新条例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合同的强化。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会面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条例规定,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推荐
最热评论
验证码:发表评论
热新闻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0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本网法律顾问: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李君律师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