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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叫停零负团费 增加购物点最高罚50万元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李文婷    2009-03-17
    “新条例正式实施后,旅行社经营将面临更大压力。”16日下午,海南省海口市旅行社协会举办的《旅行社条例》专题讲座,吸引了150多家旅行社负责人。围绕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条例,法律专家为大家进行了详尽解读。

  在新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旅游行业的“零负团费”、擅自增加购物点等突出问题,此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纳入法规;其次是降低了旅行社准入门槛,并同时对违规旅行社加大了处罚力度,以更好保护游客权益。

  由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代替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购物次数须在合同中明确

  新条例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过去旅行社擅自变更线路、增加购物点,处罚可能就几千元,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达到10万-50万元。”据了解,这也是过去旅游投诉较多较为集中的问题,新条例对旅行社违规的处罚力度非常大。

  同时,要求旅行社必须和游客签订合同,并明确要求合同必须包括14项内容,如写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内容。

  海南省国内社将可接待入境业务

  降低入境旅游门槛是新条例的又一个突出之处。根据新条例,国内旅行社经营入境游业务的限制将取消,不再以业务范围对企业进行分类,目前所称的国内社、国际社之说将不复存在。取消类别划分后,除出境旅游业务需要另外取得许可外,旅行社既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

  按照新条例,原本可经营国内业务及经营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港澳来中国的旅游业务的“二类国际社”将被取消。今后,“二类国际”社要么成为国内社(三类社),要么申请晋升为出境社(一类社)。

  不少旅行社人士表示,这对目前的国内社是利好,新条例将改变目前国内社不能接待外宾的情况,对旅行社的长远发展有好处。

  旅行社“办事处”将获正名

  在新条例中,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这让目前普遍以“办事处”之名行“旅行分社”之实的灰色地带成为阳光下的经营活动。

  “其实国内不少旅行社都采用在外地设立办事处的方式来招揽游客,在业界是公开的秘密,但这些做法其实是不被允许的。”一家旅行社负责认为,现在旅行社可以利用这些政策将办事处转成分社,合法扩大市场,有利于旅行社进行网络化的经营。(记者杨春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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