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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委实行"公对公"结算 保护导游合法收入
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     作者:王吉拉    2010-04-30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加强对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饭店、景区点的管理,省旅游委近日制订了《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环境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举措的制订背景及意义,省旅游委的相关负责人及业内人士昨对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公对公”结算 保护导游合法收入

  《意见》提出,实行旅游佣金管理制度,建立旅游佣金结算服务平台,实行企业之间“公对公”结算。

  省旅游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对公”结算的提出,是为了解决零付团费的问题。“回扣和佣金的概念不同,回扣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情节严重的就属于商业贿赂。”他表示,但在所谓的回扣中,有一部分是旅行社、导游的合法收入,只是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表现出来。

  他表示,现在都是商家直接将回扣用现金的方式交给导游。“公对公”的结算方式,就是使原来没有入账,没有纳税的收入,变成入账的、纳税的合法收入。“实际就是通过购物点商家和旅行社之间转账,而不是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导游。”

  未来导游将走向 社会化职业化自由化

  《意见》提出,允许社会力量及旅行社依法设立导游服务公司;实行导游考、聘结合制度。

  省旅游委的工作人员说,这涉及到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中国一直在倡导导游应该向社会化、职业化、自由化发展。导游的自由化发展,是指导游不直接归属于哪个单位。导管中心就是该思路的产物,其中一部分导游脱离固定单位,在各个旅行社自由带团。

  “我们也正在考虑导游的职业化,海南的导游都是吃青春饭,真正热爱这一行的比较少,一般挣到些钱就离开了这个行业,将导游作为事业的不多,以后会考虑联合劳动部门进行改革,导游达到了一定的级别,考虑给予一定的职称,并与他的收入挂钩。”

  属地管理将避免 旅行社之间恶性竞争

  《意见》提出,实施旅行社属地管理制度;旅行社不得以挂靠、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省旅游委的工作人员表示,分级管理不落实,造成各市县相关部门很难很好地履行其管理职能,造成旅游市场秩序的混乱。实施旅行社属地管理制度,就是要达到权责一致,要求各市县全面负责旅游方面的日常管理。

  针对旅行社不得以挂靠、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一位业内人士称,“现在所有的旅行社都存在挂靠、承保的形式,这已是旅行社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挂靠了越多部门,旅行社经营者的收入就越多。但这也导致了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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