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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猝死温泉池 保险公司赔13万元
来源:     作者:陈曼莉    2010-10-22

  上海市民吴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赴海南旅游期间,“猝死”在其下榻宾馆的温泉池内,家属以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为由,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1日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吴先生家属保险金13万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于被保险人“猝死”的事实都予以认可,但对猝死的原因各执一词。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猝死”是指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被保险人的猝死是因潜在疾病的急性发作,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则主张被保险人生前并无导致死亡的疾病,属于非疾病的意外伤害死亡;同时表示“猝死”并非一定是疾病的“猝死”,还应包括不明因由的意外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提供了被保险人的生前全部病史,对被保险人不存在潜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义务。而被告却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被保险人之死亡是由潜在疾病所致。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承担全部的保险金赔付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主审法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荚振坤进一步解释说,通常认为,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机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死亡。但其实,造成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轻微外伤、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也属于“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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