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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赔偿额将获大幅提高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陈曼莉    2010-11-15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赔偿金计算基准由“违约金”改为“全部旅游费用”

  旅游赔偿额将获大幅提高

  对于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日前公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修改意见。11日,有旅游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将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从“违约金”大幅提高到“全部旅游费用”,加大了对导游、领队的约束力,更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维权。

  广之旅法律事务部经理虞国华指出,与1997年颁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所增加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加强对导游领队在行程中向游客提供服务质量的约束及赔偿办法方面,赔偿金计算基准也有所提高。以新《标准》第十条为例,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的赔偿金。根据该条,若游客发现导游(领队)在行程中所提供的服务标准与国家或行业标准不符,可根据此条款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还增加了赔偿条款,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明确规定,旅行社如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要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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