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海口11月23日讯(记者林莹 见习记者袁兰)导游报考资格门槛或将提高,导游资格考试时间要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导游证不得出租、转让、出借,在今天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旅游”成为热词。提请大会审议的《海南省导游人员管理规定(草案)》对导游管理、导游违规处罚等规定提出新的内容。
报考资格
大专或旅游中专以上方能报考
国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的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随着我省旅游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不断展开,对导游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规定的导游资格准入门槛过低,已不适应我省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规定(草案)》中提出,要适当提高导游人员的准入门槛,规定具有大专或者旅游专业学校中专以上学历的方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导游资格考试
导游考试时间提前3月公示
《规定(草案)》 对举办导游资格考试的时间进行了设定,规定必须将导游资格考试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增强了导游资格考试的透明度,保障了应试人员的知情权。对申请导游证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明确的办理期限,有利于规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提升办事效率。新增了导游证的换发、遗失补办等条款,填补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空白地带,使换发、补办导游证有法可依,有利于促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依法行政,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导游工资
旅行社要与导游签约并支付报酬
《规定(草案)》中提出,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旅行社应当依法为所聘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省人大财经委在初审意见中表示,草案规定了旅行社与所聘用导游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规定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人员的关系,因此建议对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
佣金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导游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导游人员的佣金支付的问题常常成为旅游坑客现象的源头。《规定(草案)》明确提出,对导游人员通过服务为旅游经营者宣传促销所获得的佣金,受益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支付给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导游人员个人,并及时入账,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
旅游计划变更
遇到危情导游可变更接待计划
《规定(草案)》中明确,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据了解,《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实际上,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多为突发事件,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将延误对旅游者最佳保护的时机。因此,《规定》中将该条调整为“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事后提供紧急情形的证明”。这样的设定,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导游考核
景区景点可自行考核培训导游
据了解,逐步缩小行政审批权,给经营者以较大的自主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立法精神。《规定(草案)》充分贯彻了这一精神,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由旅游景区景点自行考核、培训。这条规定在全国属于首创,是景区景点经营自主权的回归。
导游证管理
出租导游证或最高罚3万
随着我省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处罚已明显过轻,对导游人员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且近年我省出现了诸如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等新型违规行为,因法规缺乏相应规定,导致类似行为日益泛滥。因此《规定(草案)》提高了对违规导游的处罚力度,同时增加了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以及“胡编乱导”误导旅游者消费等新型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定(草案)》,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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