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明年1月1日起海南农村客运班车免征通行附加费
明年1月1日起海南农村客运班车免征通行附加费
来源:     作者:陈曼莉    2010-12-17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客运班车免征通行附加费

  备受关注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我省对使用汽油和柴油的机动车辆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不再征收公路过路费、过桥费。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救护车等车辆可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进出我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通行附加费将根据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条例》规定,以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本经济特区公路建设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汽油零售企业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应当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勘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省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省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发给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汽油零售企业购油前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

  新购置车辆领牌证之日起缴纳通行附加费

  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月或者按日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或者停征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因缴费义务人、车辆信息等变更的,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变更登记。车辆报废、毁损、灭失或者转籍到省外的,以及被盗抢超过90日未追回的,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注销登记。

  外省柴油机动车进入我省要缴通行附加费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以申请依照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征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征稽机构领取缴费登记凭证。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离开本经济特区前,应当到征稽机构或者其设立的征稽站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并交还缴费登记凭证。

  部分柴油机动车辆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部分柴油机动车辆可以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包括: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最高罚5万

  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办缴费登记凭证,并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汽油经营企业擅自使用不符合勘验要求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的,由征稽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或者在加油站、油库储存汽油的,由征稽机构没收其储存汽油,并处以储存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通行附加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征稽机构或者征稽人员擅自改变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瞒报、截留、挪用、坐支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项及财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使用、监管等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
最热评论
验证码:发表评论
热新闻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0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本网法律顾问: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李君律师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