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稀里糊涂参加了“拼团”,权益难保障?游客“罢游”耽误整团人的行程?明明可以享受优惠门票,却被打了闷包?昨天市工商局发布了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对上述消费者经常遇到的焦点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本市40家主要旅行社负责人分别签名作出郑重承诺。
记者了解到,该合同示范文本是对2004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的合并和修改,但与过去的文本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内容上有较多增加。
合同中明确组团方式
不少市民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报名某家旅行社的旅游团,直到成行才发现,自己被“拼”入了另一家旅行社的大团。如果旅游过程中发生侵权,两家旅行社往往互相扯皮,很难解决。
而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将组团方式明确列为“合同标的”部分的内容之一,分为自行组团或委托组团。在合同使用说明中还明确:“旅行社委托组团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这种在合同中明确组团方式,并在合同签订前提请合同双方注意的办法,能大大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此外,在合同中还明确禁止使用模糊用语、明确约定旅行社的先行赔付义务,这些内容都是此前的2004版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的。
提醒老年游客享受优惠
在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中,本市部分70多岁的老年人专门来信反映,一些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时,没有将老年人可享受部分景点门票优惠的实际情况考虑进去,要求增加相应合同条款。因此,在新版合同中增加了相关的“提醒条款”,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情况,特别提醒游客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可与旅行社协商约定优惠方式,以保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新版合同还删去了2004版合同文本中设定的“旅行社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的约定,改为“旅游者与旅行社可协商约定费用支付方式”,增加了市民费用支付的选择权。
游客不得“罢游”或脱团
记者注意到,新版合同不仅增加了很多旅行社的责任,还约束了旅游者的不当行为,比如近年时常发生“罢游”现象。新版合同规定,行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要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脱团。
合同设定,在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安全负责”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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