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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炉
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作者:李文婷    2009-05-07

  新华网上海频道5月6日消息:在外地购物上当受骗,不再索赔无门。昨天,市工商局、市旅游局正式向社会公布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了旅行社的先行赔付义务。

  该合同示范文本除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外,还设计了一些针对性的特色条款,过去旅游者常常“吃闷亏”的一些问题,在此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安排购物旅行社有义务先赔

  合同约定: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进行索赔;若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以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我们带游客出去前,会与当地的地接签好协议。”国旅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徐维洪告诉记者,合同示范文本作出这样的规范,游客的权益和旅行社的信誉都将得到很好的维护,一般来说,带团到外地都由当地的地接旅行社接待,上海这边会与当地签订协议,讲明安排购物要承担的义务责任,这样万一发生纠纷,便权责明确。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也表示,会很快与相关地接旅行社订好协议。

  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鉴定,合同并未指定机构,消费者只要拿出现行法规承认的有效凭据,便有权利索赔。

  “准X星级”等模糊用语禁用

  在国内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双方对住宿、餐饮等标准的争议,部分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用语不规范,导致产生纠纷后无法用现行的标准进行衡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五条明确: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模糊用语。合同文本制定部门倡导本市旅行社规范使用合同语言,也提请广大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加以注意。

  付费方式双方可事先协商决定

  该合同示范文本删去了2004版合同文本中设定的旅行社一次性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的约定,规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可以协商约定费用支付方式,既增加了旅游者费用支付的选择权,也符合市场操作实际。

  同时规定:因交通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时,双方应按实际结算;在行程中,遇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这些具体约定,都有利于双方实际操作。

  提前通知违约金不超总价10%

  合同还明确了一些责任,比如约定:旅游出行前,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出发前72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情况,合同特别提醒旅游者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可与旅行社协商约定优惠方式,以保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市旅游行业协会已向全市旅行社发出“迎世博规范使用2009版《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倡议,昨天下午,占本市市场份额近70%的40家主要旅行社在倡议书上签名作出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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