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海口5月30日讯(记者黄晶通讯员黄顺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就加强海底通信电(光)缆的保护,以保持电信通畅,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
草案明确了省海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海底通信电(光)缆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通信电(光)缆两侧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通信电(光)缆两侧各100米;海港区内位海底通信电(光)缆两侧各50米。
在通信电(光)缆保护区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了解作业海区海底通信电(光)缆的铺设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涉及到林木的采伐时,草案建议应该给予临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还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并在罚则部分加大对非法收购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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