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绝对的权威,只有利益是绝对的。
“12点退房”,这是个白纸黑字写在行业规范里的行规,而且还有个“国际惯例”的大来头,不可谓不权威。于是,几乎所有住店人都安然接受“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的限制,并习惯了为省钱而背大包拿小包去吃饭的不方便。
面对强势“行规”,还是有人不堪忍受,愤然挑战。近年来,一直有人因12点以后退房被多收房费而状告入住酒店。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也认为,这是个“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不过,挑战之旅开局不利,官司几乎都以消费者败诉而告终,制定该行规的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更是理直气壮地宣称,这是“国际惯例”,不可更改。
高潮出现在今年3月。中消协公布2009年十大维权举措,其中之一就是要挑战酒店12点退房行规。6月,全国300多家酒店集体延迟退房。最终,在最近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12点退房,超过12点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点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被悄然删除,取而代之的是:“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面对轰然倒下的“12点退房”,拍手称快之余,更需要思考的是,还有多少习以为常的“行规”要突破。
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建立在“规矩”之上,但“规矩”应该是各种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而不能是立起个代表某一方利益的“行规”,再用各种来头包装起来,就要求所有相关人等遵守。
“12点退房”的“行规”,是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2002年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明文规定的。所以如此规定,除了“国际惯例”外,理由还有两个:延迟结账会让服务员没有充足的时间收拾房间,影响新来的顾客;还会影响酒店员工休息。
旅游饭店业协会代表的是饭店的利益,发布这样的“行规”属于尽本职。问题在于,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的同时,并不拥有用“行规”来排除竞争的权力,同时,“行规”要合乎法律法规,不能建立在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之上。
旅游酒店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其“行规”尚如此“霸道”,垄断行业的行规,更是讹你没商量。
比如,固定电话收取月租费;移动电话收取昂贵漫游费;数字电视收视费的规定更是霸气冲天,一户人家,有几台电视机就要装几个机顶盒,每台电视都要付费;电话卡、消费卡余额不退,统统到期作废……
按理说,顾客是上帝,可所有这些规定,显然都不顾“上帝”利益,一味追求企业利润、行业利益。
当然,“上帝”并不傻。垄断行业也在发展、分化,消费者开始利用这种分化。比如,手机实行单向收费、下调本地资费后,加之宽带开通,固定电话随之成为鸡肋,很多家庭就断然撤机,再也不用忍受月租费的盘剥;阳台上、窗户外,被称为“锅”的卫星信号接收器一天比一天多起来,针对的就是收费不合理的数字电视。
“看好自己的钱包”,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计较”,任凭理由多么冠冕堂皇,管他是“国际惯例”还是“支持行业发展”,只要不合理,哪怕就一分钱也坚决不多掏。更有较真的,“被多掏”后,直接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
回顾破除“12点退房”的过程可以发现,除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出大力外,还得力于饭店业内部的分化,有饭店出于提高竞争力的需要,主动放弃“12点退房”的规定,除了“延时退房”外,据媒体报道,早在2006年,成都一家商务酒店就率先采取“对时”的收费方式,即不论何时入住,住满24小时才算1天房费。
主动放弃行规的企业是明智的。有行规罩着,并不意味着练就了金钟罩铁布衫,即便功夫练成,也难免存在“阿喀琉斯之踵”。不论何种行业,经营者需要记住的是,机会就在顾客的埋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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