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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司法保障措施思考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王吉拉    2009-09-17

  针对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立法不健全的情况,我省法院将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范围内,注重参照惯例积极稳妥处理相关案件,而不会因为立法的不足无所作为。同时,我省法院还将从法律的角度尽快提出所涉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议,以求建设国际旅游岛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备。

  当前,海南正在根据国务院相关精神建设国际旅游岛,这对海南立足国内独有的热带海岛资源,扩大改革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省法院在建设国际旅游岛进程中负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职责。因此,我省法院始终坚持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为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途径。

  我省法院在建设国际旅游岛中的司法应对措施,可以分为纵向与横向两条线,相互独立又互相交织:纵向上,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采取更便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应对措施;横向上,可以分为旅游民事纠纷的应对措施、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行政案件的应对措施,以及所涉刑事案件的应对措施等。上述应对措施,主要体现在管辖权的行使、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适用、对仲裁的支持与司法监督、司法体制的创新、司法调研的加强和人才储备等几方面。

  一、在管辖权行使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旅游服务的不可贮存性、旅游过程的流动性与缔约形式的不规范性,造成产生旅游纠纷后取证困难,而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规则,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需要采取更灵活更适应旅游纠纷解决的机制。

  旅游纠纷管辖权主要是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在处理旅游纠纷的问题上,法院应当灵活考虑确定管辖权连接点的问题。针对旅游合同有时没有书面形式,旅游者法律知识缺乏,法院在立案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不需要双方书面选择管辖法院,而是只要发生了纠纷,旅游者向旅行社住所地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在海南省内的旅游出发地法院、旅游目的地法院、纠纷发生地法院起诉时,法院均应受理。旅行社作为被告时,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即为被告住所地。旅游合同书面也好、口头也好,一般情况下是在旅游出发前签订的,所以可以将出发地视为合同签订地,也可以视为是合同履行地,旅游目的地也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在旅游购物纠纷中可以将购得物品所在地作为标的物所在地,以此来确定案件管辖权。

  在旅游过程中因乘客或物品在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过程中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只要这三个连结点有任意一个在海南省内,且游客在海南省内提起了诉讼,法院就应当受理,适当扩大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范围。

  因旅游中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旅游目的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海南省内的,海南法院有管辖权。

  在旅游纠纷中这样确定管辖权,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也可以弥补因旅游者法律知识不足,不知道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的缺憾,而且还便利了当事人的诉讼。

  此外,在普通涉外案件中,程序问题包括管辖权的确定当然适用我国法律。如果以后允许外国服务行业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涉及到对外国服务企业在华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问题,或者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形式上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坚持国家主权和尊重国际公约的原则,采取“最低联系原则”、“长臂管辖”原则,或“有效控制”原则,作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补充来确定管辖权。

  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在旅游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待旅游的外国人给予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诉讼地位问题,二是适用实体法的问题。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应当采取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境内的诉讼,程序法上无疑是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作为补充,诉讼程序上也应适用对等原则,即如果某外国人国籍国对我国公民的诉讼权利予以限制,我国法院也对其诉讼权利进行限制。

  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刑事与行政方面基于国家主权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肯定也是适用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可以灵活处理的仅限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实体法的适用,因为涉外民事案件有可能存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问题。当然,如果旅游合同或旅游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各方当事人为同一国籍居民,可以适用其本国法,或者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选择了某一国家法律或某一国际条约的规定,可以承认其意思自治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上述情形之外的涉外案件,法院除了要熟悉国际法相关规定外,在职权范围内还能做的就是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讲明可以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以及可能选择的法律的范围。

  与前述的外资进入海南服务行业的管辖权问题相对应,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因目前还未获准外商独资经营大部分服务业,外资主要是以参股控股的方式运营,因此,外资进入海南市场可能出现的纠纷,主要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纠纷、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如果现行《公司法》、《破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则适用其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根据相关立法的宗旨,视情况而定。

  以后,如果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诸如航空服务、免税商品与免税商店的经营、金融服务、电讯服务、房地产服务等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新成立的外商独资公司遇到诉讼,问题反倒简单了,其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诉讼,直接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

  三、对仲裁支持与司法监督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法院审查、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支持仲裁和监督仲裁,而重在支持上。

  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可采取的措施,一是对于仲裁协议采取“尽量使其有效” 的原则,对于有仲裁协议,但是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官行使释明权,使其明确相关内容,而不应轻易否定仲裁协议效力。对于仲裁裁决该执行的,应当及时执行;对于金额大,执行有困难的,也应尽快执行完毕,不能久拖不执,否则仲裁失去了意义。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应依法注重程序问题的审查,减少对实体问题的审查,依法支持仲裁程序,如果对实体问题审查过多,则仲裁程序也将失去其存在意义。

  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采取的措施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的措施包含两方面:一是合理配置审判职权;二是完善旅游法庭。

  适应海南大开放大开发的形势所需,省高院根据中央和省委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经最高法院同意,将原海南中级法院和洋浦中级法院分别更名为省第一、二中级法院,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由省第二中级法院管辖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保税港区)在内的7个市县区,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更高效便捷地审理日益增多的案件。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支持下,省高院今年新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负责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增强专门处理涉外案件和建设国际旅游岛进程中可能出现的诸如环境污染等方面案件的能力。同时,海口海事法院为应对不断增多的海事海商案件,正在研究海事派出法庭和海事巡回法庭的设置。省高院为加大对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现已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成立环境保护法庭,对不具备条件的法院起码要成立环境保护合议庭。

  对受到中央领导同志高度评价的三亚旅游法庭,我省法院在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方面积极探索与实践,以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2002年,三亚中院成立了我省首个旅游法庭。三亚城郊法院在藤桥、天涯、崖城三个派出法庭内设旅游巡回法庭,到辖区内各主要景点处理标的额小的旅游消费纠纷案件,成效明显。在三亚城郊法院民事审判庭还专设旅游纠纷合议庭,处理标的额较大的各类旅游纠纷案件和旅游巡回法庭不能就地处理而移送的案件。在三亚中院民事审判庭内专设旅游纠纷合议庭,处理标的额较大且复杂疑难的旅游纠纷和不服三亚城郊法院一审而上诉的旅游纠纷案件。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应对旅游法庭制度适当予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五、其它司法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司法调研。自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国际旅游岛重大战略部署后,省高院专门成立了国际旅游岛建设司法应对问题课题组,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司法应对措施和立法建议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已有调研成果。

  二是加强人才储备和体制机制创新。我省法院2008年扩大了公务员招考力度,全省法院系统共招录既通过司法考试又有硕士学位人员45人作为后备法官,省高院具有国际法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达到4人,为开展涉外案件的审理储备了专业人才。有了人才储备,进一步就是优化法官培训手段,加强人才培养。省高院今年在五个基层法庭建立了青年法官培训基地,新录用的书记员、后备法官均要下基层锻炼。同时在省委、省政府和最高法院的支持下,正在积极筹建海南法官进修学院,条件成熟时申请加挂国家法官学院海南分院的牌子,优化培训手段,增强培训能力,提高国际旅游岛建设司法人才保障力度。

  总之,我省法院将在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进程中,立足审判职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立法不健全的情况,我省法院将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范围内,注重参照惯例积极稳妥处理相关案件,而不会因为立法的不足无所作为。同时,我省法院还将从法律的角度尽快提出所涉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议,以求建设国际旅游岛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备。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

  (作者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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