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告:学生起诉 学校负全责
?二告:学校起诉 旅行社担半责任
记者王晓云报道: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10岁的小岭不幸被风筝插伤左眼,终身残废。责任谁负?是学校还是学校委托的旅行社,是景区还是景区委托的旅行社?记者日前获悉,经过广州3家法院4轮过堂,这场“责任之争”终于落下棰音,判决也被收集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中。
校方与旅行社均有监管过失
2006年4月11日,广州某小学1800多名学生组成的春游队伍浩浩荡荡出发了。 小岭是其中一名3年级学生。
学校与省三×国际旅行社签了旅游合同,由100名老师及16名导游带队。到达广州某景区后,由与景区签约的京×旅行社开展服务,导游们为每个班发了8-10个风筝。随后,同学们到山坡上自由活动。
中午,一个风筝从天而降,插到小岭的左眼。随后的抢救虽然保住了小岭眼睛的外观,但他的左眼已经永久性失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6年11月,学生把学校、省三×国际旅行社、广州某景区、京×旅行社等4家单位同时告上法庭。2007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该案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而原告与后3个被告之间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故不作处理。
那么,究竟由谁来对小岭负责呢?
白云区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学校将春游活动交给了三×国际旅行社,但并不意味着就能免除或减轻学校的义务。结果判决学校承担全部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一审下判后,学校不服提出上诉,被广州市中级法院驳回。
惹祸风筝因标准不清逃一劫
学校如期履行赔偿义务后,仍然觉得“委屈”:伤害学生的“凶器”――风筝不是学校提供的,既然活动委托给旅行社,为什么旅行社可以“全身而退”?
去年3月,学校决定为担责之争再上公堂,校方起诉了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省三×国际旅行社。
今年2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学校老师、旅行社导游双方均有监管过失责任,判决学校、旅行社分担总费用,各自支付约7万余元。但旅行社坚称,自己对受害学生没有监管责任,提出上诉。日前,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至今为止,谁也没有查清伤害小岭的风筝究竟是谁放的,难道“惹祸”的风筝就没有错吗?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重提出:“目前业界没有风筝的质量标准,市面售卖的风筝也少有合格证书,大都是人工简单用竹子、塑料膜、鱼丝线制造而成,有的竹子过长,玩耍者一不留神就会被刮伤。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提供给孩子的风筝应该经过特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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