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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小费”将转正?!
来源:千龙网     作者:许甲猛    2009-10-19
  !据悉,深圳导游薪酬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将会在一个月内出台,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导游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即通常所谓的“小费”,这在全国开了先例。

  小费,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伦敦。当时,服务业的效率没有现在这么高,也还没有基本的服务标准,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全凭服务员的自觉。 于是,服务员便想出来了一个“生财之道”,在饭桌中间放一个碗,碗里放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to insure prompt service(保证服务迅速)”。顾客心领神会,便将零钱放入碗中,于是就得到了服务员迅速而周到的服务。后来,人们把“toinsurepromptservice”的头一个字母联起来就成了tips,中国人把它翻译成“小费”。因此,如果从“小费”的原始意义来说,在服务业日益发达、日益标准化、日益法制化的今天,早就应该取消了。比如我们的亚洲兄弟新加坡,就立法明文规定禁止收小费。

  后来,小费的意义慢慢发生了一些变化,变成了顾客对服务员提供优质服务的额外奖赏,正因为如此,虽然西方国家盛行“小费”,但却没有一个国家通过立法规定顾客必须给服务员付小费。加上西方人比较强调“绅士风度”,比较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加上经济发展之后的支付能力提升了,于是小费就成了西方社会的普遍现象,甚至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比例,一般为金额的5%到10%。因此,从“小费”的现代意义来说,付小费是顾客自愿的事情,是在接受优质服务之后的事情,是法律没有必要来掺和的事情。

  在国外,“小费”一直是服务员工资之外的一笔额外收入。可到了我国,“小费”便发生了变异,要么企业不给服务员工资,或者给很低的工资,服务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便是小费;要么小费成了服务企业另一笔额外创收。就如本文要讨论的导游的小费问题,就是如此。实际上,在旅行社的报价中,是包含了导游服务费的,而这一笔钱旅游公司往往又没有给导游,导游便通过“小费”获得收入。由于国家旅游局明确禁止导游向游客收取小费,我国的导游便通过带游客去购物、去自费项目,从而提取一定的“停车费”、“返点”来获得收入。

  在实践中,导游发现“停车费”、“返点”的收入还是十分可观的,于是一些导游便变本加厉,无限制地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甚至出现“强迫购物”的现象,弄得游客怨声载道。于是,旅游公司便想出了另一个花招,就是推出“品质游”。所谓“品质游”,就是收费稍微高一点,而不安排或者少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并使行程安排透明化。通过这一个花招,旅游公司既实现了重复收费的“梦想”,又让很多游客对此向往不已。实际上,“品质游”本身就是多此一举,旅游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审美价值的精神活动,是让人赏心悦目、心情愉快的游山玩水,是增广见闻、开拓视野的参观游览,难道现实中还有人旅游要的是“垃圾旅”吗?

  说到这里,我们也就明白了:允不允许收小费根本不是一个问题,问题是要收的清清白白,要让顾客心甘情愿。很简单,如果通过立法规定导游可以合理加收导游服务费,那么就必须同等规定旅游公司不能再收导游服务费,就必须规定所有的旅游都必须是“品质游”。如果不这样规定,导游是不会嫌挣钱多的,他们可能在收取小费的同时,又千方百计地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而拿“停车费”和“返点”,这样,游客岂不是成了冤大头。

  实际上,这几年各个地方都相继出台了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支付导游基本工资。在这个背景下,应该让“小费”成为顾客的自愿选择,成为是对优质服务的额外奖赏。而最急迫的是,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品质游”是旅行社的义务,是要出台全国统一的旅游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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